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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民陣文獻(正體)

民主中國陣線章程

第十三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2017年3月24日 美國拉斯維加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名稱為民主中國陣線(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簡稱“民陣”(FDC);
第二條   民主中國陣線作為非盈利組織,在法國巴黎登記注冊,總部辦公室設在主席居住所在地;
第三條   民主中國陣線是致力於推進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政治組織;
第四條   民主中國陣線的綱領是: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公正,發展民營經濟,結束一党專制,建立民主中國;
第五條   民主中國陣線在現階段的行動原則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條   民主中國陣線倡導政治多元化,在民陣內部堅持組織民主化,派別公開化的原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認同民陣綱領,承認民陣章程者,均可自愿報名,經所在地民陣基層組織,接受并報備總部後,成為民陣會員。在沒有民陣基層組織的地區,可直接向總部報名,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義務遵守民陣章程,按期交納會費,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又不作說明者,則被視為自動退出;
第九條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并可行使表決權,質詢權,申述權,退出權;
第十條   民主中國陣線尊重會員的權利和獨立性,但會員不得以民陣的名義從事有違民陣綱領与章程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民陣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民陣的綱領和章程,質詢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并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   民陣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提前不得超過一個月,推遲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的有效法定人數為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   除特別規定外,代表大會以簡單多數贊同通過議案;
第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贊成後生效。


第四章  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六條   民陣理事會負責制定和審議民陣的策略方針,工作計划,對外政策,財政預算,批准民陣的机构設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制定与修改組織條例和工作計划;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十九到二十一名,候補理事若干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民陣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會由當選理事中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民陣主席為民陣唯一法人代表,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義,主持民陣總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職能;
第二十條   民陣監事會,是民陣的監察机构,負責根据章程處理違紀案件;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九名,候補監事若干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代表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皆由代表大會從在當選監事中提名,簡單多數通過產生。監事、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應定期開會,當有投訴遞交到監事會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署要求時,監事會主席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集監事會會議。若監事會主席逾期未召集會議,監事會副主席應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法定有效人數分別為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應定期開會,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署要求,民陣主席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集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的法定有效人數分別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   民陣主席、民陣副主席、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的罷免,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時分別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監事投票同意後生效。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   民陣的基層組織,由民陣總部授權後按民主程序自行組建;
第二十五條   民陣基層組織負責人,由所在基層組織按民主程序產生,并報總部備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的解散或与其他組織的合并,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投贊成票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注:   本版本是由於2017年3月24日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舉行的民陣第十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在2012年章程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分別調整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人數,並增設了一名監事會副主席。

 



附:歷屆民陣大會与章程

 

 

民主中國陣線章程
(第十一次代表大會於2012年10月8日在布達佩斯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名稱為民主中國陣線(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簡稱“民陣”(FDC);

第二條:民主中國陣線作為非盈利組織,在法國巴黎登記注冊,總部辦公室設在主席居住所在地;

第三條:民主中國陣線是致力於推進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政治組織;

第四條:民主中國陣線的綱領是: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公正,發展民營經濟,結束一党專制,建立民主中國;

第五條:民主中國陣線在現階段的行動原則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條:民主中國陣線倡導政治多元化,在民陣內部堅持組織民主化,派別公開化的原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認同民陣綱領,承認民陣章程者,均可自愿報名,經所在地民陣基層組織,接受并報備總部後,成為民陣會員。在沒有民陣基層組織的地區,可直接向總部報名,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義務遵守民陣章程,按期交納會費,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又不作說明者,則被視為自動退出;

第九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并可行使表決權,質詢權,申述權,退出權;

第十條:民主中國陣線尊重會員的權利和獨立性,但會員不得以民陣的名義從事有違民陣綱領与章程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民陣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民陣的綱領和章程,質詢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并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民陣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提前不得超過一個月,推遲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三條:代表大會的有效法定人數為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除特別規定外,代表大會以簡單多數贊同通過議案;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贊成後生效。



第四章  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六條:民陣理事會負責制定和審議民陣的策略方針,工作計划,對外政策,財政預算,批准民陣的机构設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制定与修改組織條例和工作計划;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到十九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民陣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會由當選理事中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民陣主席為民陣唯一法人代表,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義,主持民陣總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職能;

第二十條:民陣監事會,是民陣的監察机构,負責根据章程處理違紀案件;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七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代表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監事會主席由代表大會從在當選監事中提名,簡單多數通過產生。監事与監事會主席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應定期開會,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聯署要求,民陣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集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法定有效人數分別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民陣主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的罷免,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時分別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監事投票同意後生效。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民陣的基層組織,由民陣總部授權後按民主程序自行組建;

第二十五條:民陣基層組織負責人,由所在基層組織按民主程序產生,并報總部備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條:本組織的解散或与其他組織的合并,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投贊成票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注:本版本根据2000年12月8日于德國波恩召開的民陣第六次全球代表大會修改通過的章程全文,以及2008年10月11日在美國洛杉磯召開的民陣第九次全球代表大會和2012年10月8日在匈牙利布達佩斯召開的民陣第十一次全球代表大會分別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整理而成。

民陣章程最初于1989年9月22日在法國巴黎召開的民陣成立大會上初次制定。并于1990年9月22-24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的民陣第二次全球代表大會、1993年11月25-28日在澳大利亞墨爾本召開的民陣第三次全球代表大會以及2000年12月8日在德國波恩召開的民陣第六次全球代表大會先后進行過修改。

2008年10月11日在美國洛杉磯召開的民陣第九次全球代表大會上通過的章程修正案,將第二十一條由原來的“監事會設監事七名。監事會主席由理事會在當選理事中提名,代表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其餘六名監事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由代表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修改為現在的條文。

2012年10月8日在匈牙利布達佩斯召開的民陣第十一次全球代表大會上通過的章程修正案,將第十七條由原來的“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修改為現在的條文。

 

 

 

民主中國陣線第三次代表大會公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主中國陣線第三次代表大會在經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預備會議討論通過“大會議程”和“會議規則”,并選舉大會主席團之后,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澳大利亞墨爾本隆重開幕。會前,主席万潤南、外交委員會主委馬大維、澳大利亞分部主席孫繼生會見了澳大利亞外交部長伊文斯和國會人權委員會主席羅斯里及數位成員,雙方對中國的發展及人權問題交換了意見。
來自歐洲、美洲和亞太地區十七個國家(地區)的八十余名代表和二十多名來賓出席了大會。十多名代表因各种原因未能赴墨爾本參加大會,而分別在洛杉磯、舊金山、美中地區的分會場出席“三大”。澳洲工党維省領袖班比、澳大利亞外交部長顧問袁燦、澳洲民主党維省主席馬羅倫以及維省移民局長代表加利怀特等澳洲政要分別出席了大會開幕式和大會晚餐會,并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中國民運團体協調會召集人王若望和民聯第五屆主席于大海分別發來了賀電。民聯“六大”籌委會召集人吳方城、項小吉、薛偉,全美學自聯主席林長盛,全加學自聯主席姜勇,以及八九民運學生領袖、民陣第一屆副主席吾爾開希等人參加了大會全過程,并多次發表講話。
大會听取了第二屆總部、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認真討論通過了“民主中國陣線章程修改案”,原則通過了民陣和民聯的“聯合宣言”。大會代表在對民陣四年工作充分肯定的前提下,對民運過程中的波折進行了反省。經過“三大”以后,民陣的策略方針更加明确、組織更加成熟、規則更加完善、操作更加合理。
大會決定將民陣下一步的工作重點從國外造聲勢逐步轉向國內布局,并爭取經濟自立。大會還通過了關于海外民運團体相互關系的一系列決議。大會選擇了由FDC組成的“同”字為民主中國陣線的標志,它象征著民陣人的同心同德,同心協力,圓中有方,方中有圓的良好素質和精神。民陣標志以天藍色為背景。它既具有繼承性,同時也表達了對和平的愿望。
大會根据過去四年的經驗与教訓,修改了民陣的章程,調整了組織架构,并選舉万潤南先生為民陣第三屆主席,馬大維、齊墨、孫繼生為副主席,杜智富為監事會主席。
民陣“三大”以分區提名、大會通過的方式選舉了第三屆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理事為:章雨、蔡崇國、齊墨、盧揚、万潤南、孫繼生、秦晉、黃兆邦、趙南、姚勇戰、盛雪、杜智富、許思可、馬大維、錢達。監事會成員為:文權、費良勇、張小剛、王國興、程真、朱韻成。
大會自始至終在民主、和諧、認真、坦率的气氛下進行。


民主中國陣線章程
(民陣三大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名稱為民主中國陣線(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簡成“民陣”(FDC);
第二條:民主中國陣線作為非盈利組織登記注冊,總部設在法國巴黎;
第三條:民主中國陣線是致力于推進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政治組織;
第四條:民主中國陣線的綱領是: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公正,發展民營經濟,結束一党專政;
第五條:民主中國陣線在現階段的行動原則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條:民主中國陣線倡導政治多元化,在民陣內部堅持組織民主化,派別公開化的原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認同民陣綱領,承認民陣章程者,均可自愿報名,經所在民陣基層組織接受并報備總部后成為民陣會員;在沒有民陣基層組織的地區,可直接向總部報名,經批准后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義務遵守民陣綱領,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并可以行使表決權,質詢權,申述權,退出權;
第十條:民主中國陣線尊重會員本身的權利和獨立性,但會員不得以民陣名義從事有違民陣綱領和章程的活動。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又不作說明者,則被視為自動退出。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民陣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民陣的綱領和章程;質詢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并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民陣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代表大會的有效法定人數為應到代表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除特別規定外,代表大會中的議案以簡單多數贊同為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贊成后生效。


第四章 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六條:民陣理事會負責制定和審議民陣的策略方針、工作計划,對外政策、財政預算;批准民陣的机构設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組織條例和工作計划;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大會多數通過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民陣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會從當選理事中提名,交大會多數通過產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民陣主席為民陣唯一法人代表,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主持民陣總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職能;
第二十條:民陣監事會是民陣的監察机构,負責根据章程處理違紀案件;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七名。監事會主席由理事會在當選理事中提名,代表大會多數通過產生;其余六名監事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由代表大會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每年均不得少于二次,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聯署要求,民陣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集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民陣主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的罷免,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時分別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監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民陣的基層組織由民陣總部授權后按民主程序自行組建;
第二十五條:民陣基層組織負責人由所在基層組織按民主程序產生,并報總部備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條:本組織的合并或解散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投贊成票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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